根據所提供的資料,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23條規定了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在年終考核時的情形。以下逐條進行釋義: 1. 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 - 一、有曠職之紀錄。 - 二、園長未經非營利法人同意或教保服務人員未經園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 三、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 四、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 - 五、工作不力致影響整體業務之完成或推展,有具體事實。 - 六、影響非營利幼兒園聲譽,有具體事實。 根據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的情形,如果出現上述的情況之一,他們將無法被列入年終考核的甲等,指示這些情況在幼兒園的評價中將被視為不符合期望或有負面的表現。該條款的範例如下:例如,如果一位教保服務人員未經園長同意在外兼課兼職,這將被視為不符合規定,並且可能導致不能考慮為年終考核的甲等。 2. 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考核僅得考列丙等: - 一、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有具體事實。 - 二、其他影響幼兒重大權益事項,且有具體之事實。 根據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的情形,如果出現上述情況之一,他們只能被考慮為年終考核的丙等,這意味著他們的表現被認為是在基本要求以下的水平。例如,如果一位教保服務人員被發現對幼兒有身心虐待的行為,這將被認為是嚴重的,導致他們只能考慮為丙等。 3. 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有第一項各款及前項第二款所定情形者,非營利法人或園長應與其面談,面談內容及結果,應於平時考核時記錄之。 根據這項條款,如果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出現上述情況,非營利法人或園長應與他們進行面談,並將面談的內容及結果記錄在平時考核中。這樣的面談可以作為後續評估和處理的依據。 4. 第一項第三款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之情形,不包括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第四款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請假之日數。 根據這個條款,如果教保服務人員因病需要延長病假,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的情況不會被包括在內。此外,事、病假合計的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以及因安胎事由請假的日數。 參考資料: 1.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衛生福利部條例0404612271號修訂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60160 2. 幼兒園教保人員考核評鑑實施要點-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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