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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利幼兒園之營運成本全部由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自行負擔者,其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薪資、考及晉薪,不受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限制,由非營利法人擬訂,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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