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幼兒園之營運成本全部由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自行負擔者,其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薪資、考核及晉薪,不受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限制,由非營利法人擬訂,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根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24條,非營利幼兒園的營運成本全部由幼兒的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的人自行負擔。該園的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的薪資、考核和晉薪不受第21條和第22條的限制,由非營利幼兒園自行擬訂,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根據公告查詢資訊平台「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資料,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是由行政院公告修正發布,有效日期為民國88年10月6日,它的主要目的是規範非營利幼兒園的營運,確保幼兒的教育保育服務品質,並保護幼兒和家長的權益。 此條例的參考資料可參考行政院公告,公告內容須與修正的日期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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