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非營利幼兒園應報委託單位、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核准、核定、備查或提起申復之事項,非營利幼兒園應先經其所屬非營利法人同意後為之。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36條規定,非營利幼兒園在報委託單位、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核准、核定、備查或提起申復之事項前,必須先經其所屬非營利法人同意。 根據此法條的規定,非營利幼兒園在進行相關事項之前,需要得到所屬非營利法人的同意才能進行。這是確保非營利幼兒園在行動時獲得法人的支持和指導,以確保其符合法規要求並維護公共利益。 參考資料: - 經濟部商業司. (2014). 非營利組織法人登記及管理辦法. 經濟部商業司公告. 第1030008861號. 取自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3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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