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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第 3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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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
非
營利幼兒園應報委託單位、中央
主管機關
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核
准、
核定
、備查或提起
申復
之事項,非營利幼兒園應先經其所屬非營利
法人
同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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