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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定營利幼兒園應報委託單位、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准、核定、備查或提起申復之事項,非營利幼兒園應先經其所屬非營利法人同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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