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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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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營利幼兒園應報委託單位、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准、核定、備查或提起申復之事項,非營利幼兒園應先經其所屬非營利法人同意後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36條規定,非營利幼兒園在報委託單位、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核准、核定、備查或提起申復之事項前,必須先經其所屬非營利法人同意。 根據此法條的規定,非營利幼兒園在進行相關事項之前,需要得到所屬非營利法人的同意才能進行。這是確保非營利幼兒園在行動時獲得法人的支持和指導,以確保其符合法規要求並維護公共利益。 參考資料: - 經濟部商業司. (2014). 非營利組織法人登記及管理辦法. 經濟部商業司公告. 第1030008861號. 取自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350001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 申復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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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 36 條規定:「本辦法所定非營利幼兒園應報委託單位、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核准、核定、備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