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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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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利法人於受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期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委託單位應以書面通知其終止契約,並將非營利法人及其董(理)事長名單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一、違反本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勞動基準法、本辦法,或於非營利幼兒園內進行教材之宣傳、推銷或其他商業性活動,或從事契約約定以外之工作、業務,及其他違反契約所定事項,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二、非營利幼兒園發生財務困難,致影響其正常運作,並損及幼兒權益。 三、非營利幼兒園發生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其經營及幼兒、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服務人員權益之情事。 四、非營利幼兒園經委託單位及各級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辦理績效考評,其考評結果為不通過。 五、非營利幼兒園以委託經營權向金融機構借貸。
  2. 2.前項委託單位與非營利法人終止契約前,應分別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委託辦理者,經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送中央主管機關提審議會;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者,逕提審議會。 二、地方機關(構)委託辦理者,經地方機關(構)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審議會;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者,逕提審議會。
  3. 3.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終止辦理,或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委託契約之非營利幼兒園,除委託契約另有規定外,非營利法人應將非營利幼兒園之各類財產設備、經營權、幼兒資料、行政檔案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移交委託單位。
  4. 4.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經依前項規定移交後,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委託公立幼兒園代為經營管理至依第十條規定完成委託辦理程序止,並應參酌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意願,協助安置該非營利幼兒園之幼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31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項情形時,委託單位應終止與非營利法人的契約,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非營利法人及其董事會名單: 1. 違反相關法規(如非營利法、教職員條例、勞動基準法、辦法),或在幼兒園內進行商業宣傳、推銷或其他商業活動,或從事契約以外的工作、業務,經限期改善但未改善。 2. 幼兒園出現財務困難,影響正常運作並損及幼兒權益。 3. 幼兒園出現其他嚴重影響營運及幼兒、教職員或其他員工權益的情況。 4. 幼兒園根據績效考評評定,未通過考評。 5. 幼兒園向金融機構借貸。 根據第2條的規定,委託單位和非營利法人終止契約前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1. 若是由中央機關或國立學校委託辦理,則需經中央機關或國立學校審議並送交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2. 若是由地方機關或構委託辦理,則需經地方機關或構送交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議。 根據第3條的規定,當按照前一條的規定解除辦理或終止委託契約的非營利幼兒園,除非委託契約有其他規定,否則非營利法人應將幼兒園的財產、設備、經營權、幼兒資料、行政檔案和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移交給委託單位。 根據第4條的規定,委託辦理的非營利幼兒園在依照前一項的規定移交後,可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協調委託公立幼兒園代為經營管理,直到完成委託辦理的程序為止。同時,應考慮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的人對安置該非營利幼兒園的幼兒的意願,協助安置他們。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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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 31 條規定:「非營利法人於受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期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委託單位應以書面通知其終止契約,並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