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30條的規定,非營利幼兒園在連續三學年通過績效考評後,有資格申請在契約期滿後繼續辦理。申請繼續辦理的幼兒園需要在契約期滿前八個月,向委託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後續四學年的經營計畫書,並獲得同意後方能繼續辦理。每次辦理期間為四學年。如果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繼續辦理,或者經申請但未獲得同意,契約期滿後應終止該非營利幼兒園的辦理,并由委託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予以公告。根據這條法規,非營利幼兒園需要持續通過績效考評並按時申請續辦,否則將無法繼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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