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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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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利幼兒園連續三學年通過績效考評者,非營利法人得申請於契約期間屆滿後繼續辦理。
  2. 2.依前項規定申請繼續辦理者,應於期間屆滿八個月前,委託辦理者向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後續四學年之經營計畫書,經評估其履約情形、基礎評鑑結果、裁罰紀錄及其他情形後,得同意繼續辦理,每次辦理期間為四學年;不予同意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非營利法人。
  3. 3.未於前項所定期間申請繼續辦理,或申請繼續辦理未經同意者,契約期間屆滿時,應終止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委託辦理者應由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30條的規定,非營利幼兒園在連續三學年通過績效考評後,有資格申請在契約期滿後繼續辦理。申請繼續辦理的幼兒園需要在契約期滿前八個月,向委託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後續四學年的經營計畫書,並獲得同意後方能繼續辦理。每次辦理期間為四學年。如果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繼續辦理,或者經申請但未獲得同意,契約期滿後應終止該非營利幼兒園的辦理,并由委託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予以公告。根據這條法規,非營利幼兒園需要持續通過績效考評並按時申請續辦,否則將無法繼續經營。

  • 名詞
  • 法人名詞
  • 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裁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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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 30 條規定:「非營利幼兒園連續三學年通過績效考評者,非營利法人得申請於契約期間屆滿後繼續辦理。依前項規定申請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