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30條是關於委託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的相關規定。按照該條第1項規定,政府機關或公營公司可以通知非營利法人提出後續四學年的經營計畫書,經同意後繼續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每次辦理的期間為四學年。第2項規定,如果政府機關或公營公司未在指定期間通知非營利法人繼續辦理,或者非營利法人未經同意申請繼續辦理,則在契約期滿時應終止辦理並公告之。第3項規定,如果非營利法人在委託期間違反法律法規或契約規定,財務困難影響正常運作,或發生其他嚴重情況,政府機關或公營公司應以書面通知終止契約並公告之。第4項規定,終止辦理或終止契約的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將相關財產設備、經營權、幼兒資料等移交給政府機關或公營公司,並可以由政府機關或公營公司進行設立許可變更事項的甄選其他非營利法人承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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