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29 條,以下進行逐條釋義: 1.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績效考評,其考評應包括下列內容: 根據該條款規定,績效考評的內容應包括以下項目: a. 招收幼兒的情形。 b. 需要協助幼兒的情形。 c. 幼兒的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的人對服務的滿意程度。 d. 契約履行的情況。 e. 到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檢查的結果。 f. 會計稽核以及簽證的情況。 g. 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事項。 2. 前項第三款幼兒的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的人滿意情形,由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辦理各中心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問卷調查之結果定之。 根據該項規定,幼兒的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的人對服務的滿意情況是由政府機關或公營公司進行問卷調查來確定的。 3. 第一項績效考評之總分為一百分,績效考評結果達七十分以上者為通過;未滿七十分者為不通過;對考評結果不服者,準用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提起申復。考評結果達九十分以上,其依第三十條規定,經同意繼續辦理者,得每二學年度到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檢查一次。 根據該條規定,績效考評的總分是一百分,考評結果達到七十分以上表示通過,未達到七十分表示不通過。對於考評結果不滿意的人可以根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提出申復。如果考評結果達到九十分以上,並且符合第三十條的規定,得每兩個學年度到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檢查一次。 4. 第一項考評指標、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滿意度調查問卷、到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檢查表及考評方式,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考評六個月前公告。績效考評結果與年終考核為甲等之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根據該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在考評前六個月公告考評指標、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滿意度調查問卷、到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檢查表以及考評方式。績效考評結果與年終考核為甲等之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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