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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績效考評,其考評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收幼兒情形。 二、收托需要協助幼兒情形。 三、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滿意情形。 四、契約之履約情形。 五、到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檢查結果。 六、會計查簽證情形。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2. 前項第三款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滿意情形,由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辦理各中心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問卷調查之結果定之。
  3. 第一項績效考評之總分為一百分,績效考評結果達七十分以上者為通過;未滿七十分者為不通過;對考評結果不服者,準用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提起申復。考評結果達九十分以上,其依第三十條規定,經同意繼續辦理者,得每二學年度到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檢查一次。
  4. 第一項考評指標、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滿意度調查問卷、到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檢查表及考評方式,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考評六個月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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