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28 條,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需要定期辦理以下事項: 1. 第一款要求審查前學年度工作報告、預、決算書、資產負債表及收支餘絀表、當學年度工作計畫及學年度收支預算編列明細。 2. 第二款要求每學年度至少到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檢查一次。 3. 第三款要求每學年度在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績效考評。 根據法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中央政府機關(構)及中央公營公司的委託辦理需要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而地方政府機關(構)及地方公營公司的委託辦理則可以由自行辦理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 至於考評小組的組成及委員講習,根據法條,會適用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請注意,以上回答是基於該法條的文本所提供的解釋,並且遵循最新的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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