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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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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應定期辦理下列事項: 一、前學年度工作報告、前學年度預、決算書、資產負債表及收支餘絀表、當學年度工作計畫及學年度收支預算編列明細之審查。 二、每學年度至少到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檢查一次。 三、每學年度應於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績效考評。但第二學期開辦者,該學年度免予辦理。
  2. 2.前項第二款到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檢查及第三款績效考評,中央政府機關(構)及中央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地方政府機關(構)及地方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者,得自行辦理或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3. 3.考評小組之組成及委員講習,準用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28 條,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需要定期辦理以下事項: 1. 第一款要求審查前學年度工作報告、預、決算書、資產負債表及收支餘絀表、當學年度工作計畫及學年度收支預算編列明細。 2. 第二款要求每學年度至少到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檢查一次。 3. 第三款要求每學年度在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績效考評。 根據法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中央政府機關(構)及中央公營公司的委託辦理需要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而地方政府機關(構)及地方公營公司的委託辦理則可以由自行辦理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 至於考評小組的組成及委員講習,根據法條,會適用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請注意,以上回答是基於該法條的文本所提供的解釋,並且遵循最新的相關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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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28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應定期辦理下列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