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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應定期辦理下列事項: 一、前學年度工作報告、前學年度預、決算書、資產負債表及收支餘絀表、當學年度工作計畫及學年度收支預算編列明細之審查。 二、每學年度至少到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檢查一次。 三、每學年度應於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績效考評。但第二學期開辦者,該學年度免予辦理。
  2. 前項第二款到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檢查及第三款績效考評,中央政府機關(構)及中央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地方政府機關(構)及地方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者,得自行辦理或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3. 考評小組之組成及委員講習,準用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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