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27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責任定期進行訪視與輔導職場教保服務中心。透過訪視與輔導的結果,如果發現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的辦理成效不佳,主管機關應該要命令他們在限期內進行改善。 參考法條: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27條 根據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27條,主管機關對職場教保服務中心進行定期訪視與輔導。訪視與輔導的目的在於評估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的辦理成效,並提出改善建議。當主管機關發現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的辦理成效不佳時,應給予一定的期限,要求其進行改善措施。這個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能有效地提供教育保護服務,並提高其服務水準。 參考資料: -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27條,《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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