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12條,該條款規定了非營能夠進行契約,且規定了契約的內容,以下是該條款的重點釋義: 1. 契約期間:該條款指出契約期限為四學年,如果無法銜接學年度,則可以延長契約至該學年結束止。 2. 契約內容:該條款規定了契約應包括的事項,包括履約標的、締約主體及其權利義務、契約期間、履約管理事項、績效考評項目、契約變更、續辦、終止或解除及其損害賠償、契約終止時服務對象之安置、違反契約或爭議之處理、契約消滅之處理、其他相關事項。 關於以上法規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最新版的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因此無法提供與之相關的最新範例。建議查閱最新的相關法規文件以瞭解更詳細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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