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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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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法人締結契約後,應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該非營利法人附設或附屬非營利幼兒園之設立許可或變更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13條,非營利法人在簽訂契約後,應依照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該非營利法人附設或附屬非營利幼兒園的設立許可或變更事項。 參考資料: 行政院教育部網站,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https://laws.moe.gov.tw/FLAW/FLAWDtl.aspx?id=FL046041

  • 名詞
  • 法人名詞
  •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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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 13 條規定:「非營利法人締結契約後,應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該非營利法人附設或附屬非營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