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法人締結契約後,應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該非營利法人附設或附屬非營利幼兒園之設立許可或變更事項。
根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13條,非營利法人在簽訂契約後,應依照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該非營利法人附設或附屬非營利幼兒園的設立許可或變更事項。 參考資料: 行政院教育部網站,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https://laws.moe.gov.tw/FLAW/FLAWDtl.aspx?id=FL04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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