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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正、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2. 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會召開會議時,機關或團體代表以外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3. 經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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