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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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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正、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2. 2.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會召開會議時,機關或團體代表以外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3. 3.經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5條的規定: 1. 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若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則由副召集人代理擔任主席。若召集人和副召集人都無法出席會議,則由出席委員互相推舉一位委員擔任代理主席。 2. 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會召開會議時,除了機關或團體代表之外的委員都應該親自出席,不能代理他人出席。 3. 會議的開始需要有委員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且需要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做出決議。若決議結果出現同數情況,則由主席裁決。 參考資料: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https://www.chil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67D2FA5712374672&sms=4FD8F0AA3ADBC8AE&s=A45D515D51FAD83B)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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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