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5條的規定: 1. 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若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則由副召集人代理擔任主席。若召集人和副召集人都無法出席會議,則由出席委員互相推舉一位委員擔任代理主席。 2. 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會召開會議時,除了機關或團體代表之外的委員都應該親自出席,不能代理他人出席。 3. 會議的開始需要有委員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且需要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做出決議。若決議結果出現同數情況,則由主席裁決。 參考資料: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https://www.chil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67D2FA5712374672&sms=4FD8F0AA3ADBC8AE&s=A45D515D51FAD8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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