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了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立的審議會的組成與職權。根據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的審議會由十三人至十九人組成,其中包括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以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或社會公正人士。同樣地,根據第2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審議會由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組成,其中包括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代表、勞工團體代表、教保團體代表、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其他相關專業人士或社會公正人士。其中,社會局(處)長及民政局(處)長為該審議會的當然委員。除幼兒園負責人外,第4項明確指出審議會的委員不能擔任幼兒園負責人的職位。此外,第5項規定審議會中的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第6項指出審議會委員的任期為二年,期滿後可以續聘(派)兼任。在審議會委員行使職權時,應本公益立場行事,如有無法行使職權或不適當行為的情況,可以予以解聘(派)並補足缺額。最後,第8項要求各級主管機關定期舉辦審議會委員講習會,向委員們介紹非營利幼兒園相關機制、審議會的任務和審議方式。 資料來源: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000067&FLN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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