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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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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所設審議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兼任;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代表二人至五人。 二、勞工團體代表一人。 三、兒童福利團體代表一人。 四、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一人或二人。 五、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六、婦女團體代表一人。 七、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一人或二人。 八、其他會計、法律、教育、社會福利相關專人員或社會公正人士三人或四人。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審議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直轄市、縣(市)長或其指定之人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縣(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代表二人至五人。 二、勞工團體代表一人。 三、教保團體代表一人或二人。 四、兒童福利團體代表一人。 五、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一人或二人。 六、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七、婦女團體代表一人。 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九、其他會計、法律、教育、社會福利相關專業人員或社會公正人士三人或四人。
  3. 3.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會,於辦理本機關以外委託辦理計畫之審議或委託辦理之甄選時,應增聘委託單位委員一人或二人;其委員人數及任期不受前二項及第六項規定之限制。
  4. 4.除第二項第三款外,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委員,不得為幼兒園負責人。
  5. 5.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會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6. 6.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7. 7.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會委員應本公益立場行使職權;委員於任期內無法行使職權,或有不當之行為,得予解聘(派);其缺額,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聘(派)委員補足其任期。
  8. 8.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審議會委員講習會,向審議會委員說明營利幼兒園相關機制、審議會之任務及審議方式。
  9. 9.依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七日修正施行之第二項規定改聘(派)委員,其任期至原聘(派)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了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立的審議會的組成與職權。根據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的審議會由十三人至十九人組成,其中包括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以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或社會公正人士。同樣地,根據第2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審議會由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組成,其中包括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代表、勞工團體代表、教保團體代表、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其他相關專業人士或社會公正人士。其中,社會局(處)長及民政局(處)長為該審議會的當然委員。除幼兒園負責人外,第4項明確指出審議會的委員不能擔任幼兒園負責人的職位。此外,第5項規定審議會中的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第6項指出審議會委員的任期為二年,期滿後可以續聘(派)兼任。在審議會委員行使職權時,應本公益立場行事,如有無法行使職權或不適當行為的情況,可以予以解聘(派)並補足缺額。最後,第8項要求各級主管機關定期舉辦審議會委員講習會,向委員們介紹非營利幼兒園相關機制、審議會的任務和審議方式。 資料來源: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000067&FLNO=4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律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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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所設審議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中央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