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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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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中央政府機關(構)與國營事(以下併稱中央機關(構))、國立各級學校與軍警校院(以下併稱國立學校)委託營利法人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依本法第九條第六項設非營利幼兒園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其任務如下: 一、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計畫之審議。 二、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甄選。 三、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及延長照顧服務費以外之代收或代辦費用項目及數額之審議。 四、非營利幼兒園違反規定終止契約或停止辦理之審議。 五、其他依法規規定或中央主管機關交議事項。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議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所屬機關(構)、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公司組織之地方公營事業(以下併稱地方機關(構))委託非營利法人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及非營利法人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依本法第九條第六項設審議會;其任務如下: 一、非營利教保服務政策及其發展策略之諮詢。 二、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計畫之審議。 三、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甄選或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審議。 四、營運成本全部由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自行負擔之非營利幼兒園收費基準之審議。 五、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及延長照顧服務費以外之代收或代辦費用項目及數額之審議。 六、非營利幼兒園違反規定終止契約或停止辦理之審議。 七、其他非營利幼兒園教保服務事項之建議、諮詢及依法規規定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交議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了中央和地方主管機關的審議會的任務。根據該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的審議會負責審議非營利幼兒園的辦理計畫、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的甄選、除營運成本外的代收或代辦費用項目和數額的審議、違反規定終止契約或停止辦理的審議,以及其他依法規定或中央主管機關交議的事項。 地方主管機關的審議會則負責審議非營利幼兒園的辦理計畫、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的甄選或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的審議、幼兒家長自行負擔全面營運成本的收費基準的審議、除營運成本外的代收或代辦費用項目和數額的審議、違反規定終止契約或停止辦理的審議,以及其他非營利幼兒園教保服務事項的建議、諮詢和依法規定或地方主管機關交議的事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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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中央政府機關(構)與國營事業(以下併稱中央機關(構))、國立各級學校與軍警校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