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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學生輔導工作發展,應召開學生輔導諮詢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學生輔導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所主管學校、有關機關(構)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事項。 三、研議實施學生輔導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學生輔導相關工作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學生輔導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七、其他有關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諮詢事項。
  2. 前項諮詢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相關專人員,包括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及精神科醫師。 二、前款以外之相關學者專家。 三、教育行政人員。 四、學校行政人員,包括輔導主任。 五、教師代表,包括輔導教師及特殊教育教師。 六、家長代表。 七、學生代表。 八、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
  3. 前項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4. 第一項學生輔導諮詢會之委員遴選、組織及運作方式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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