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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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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立專科以上實驗教育學校應建立教學品質保證機制,得定期接受國內或國外專業評鑑機構之評鑑或認可;其教學品質保證機制、評鑑、認可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前項教學品質保證機制及獲得專業評鑑機構評鑑或認可之情形,應一併載明於招生簡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專科以上實驗教育學校教育實施條例第18條》,私立專科以上實驗教育學校應建立教學品質保證機制,並且可以定期接受國內或國外的專業評鑑機構進行評鑑或認可。該機制、評鑑、認可及相關事項的細節,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辦法來規定。此條款也要求學校在招生簡章中明確載明該學校的教學品質保證機制和專業評鑑機構評鑑或認可的情況。 根據教育部的資料,私立專科以上實驗教育學校可以選擇接受國內的教育評鑑機構如教育部辦理的教育評鑑,或者選擇接受國外的評鑑機構進行評鑑。評鑑的內容主要包括學校的教學品質、師資素質、教學設備及學生學習成果等方面。評鑑的結果將被納入學校的品質保證機制中,以提升學校的教學品質和競爭力。 例如,某私立專科以上實驗教育學校希望提升教學品質並取得國際認可,他們可以選擇接受國際知名的評鑑機構進行評鑑。通過這樣的評鑑,該學校可以證明自己的教學水準達到了國際水平,從而提升其國際聲望和吸引力。 需要注意的是,評鑑和認可的過程需要學校主動申請,並且自行承擔相關費用。學校在招生簡章中明確載明該學校進行過評鑑或認可的情況,這樣可以讓學生和家長更清楚地了解學校的教學品質和競爭力,有助於他們做出選擇適合的學校之決策。

立法沿革 2

(1031104 制定)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時,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對於為辦理實驗教育進用之編制外職員及其他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終止契約者,應依勞動法規規定辦理;其對於為辦理實驗教育進用之編制外教師終止契約者,應依勞動法規規定計算標準數額給予補償。

立法理由定明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時,其為辦理實驗教育而進用之編制外人員之處理方式。

(1061229 全文修正)

私立專科以上實驗教育學校應建立教學品質保證機制,得定期接受國內或國外專業評鑑機構之評鑑或認可;其教學品質保證機制、評鑑、認可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教學品質保證機制及獲得專業評鑑機構評鑑或認可之情形,應一併載明於招生簡章。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因專科以上學位文憑涉及學生畢業後就學,或就業文憑能否為國內、外機構接受,為保障學生權益,爰明定私立專科以上實驗教育學校應建立教學品質保證機制。另因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與當前國內、外評鑑理念有所不同,爰學校得自行決定是否接受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之評鑑或認可。 惟應於招生簡章中載明通過評鑑或認可之情形,倘未獲專業評鑑機構評鑑或認可,亦需充分告知學生,學歷採認可能受到之影響及範圍。

  • 主管機關名詞
(1031104 制定)

定明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時,其為辦理實驗教育而進用之編制外人員之處理方式。

(10612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因專科以上學位文憑涉及學生畢業後就學,或就業文憑能否為國內、外機構接受,為保障學生權益,爰明定私立專科以上實驗教育學校應建立教學品質保證機制。另因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與當前國內、外評鑑理念有所不同,爰學校得自行決定是否接受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之評鑑或認可。 惟應於招生簡章中載明通過評鑑或認可之情形,倘未獲專業評鑑機構評鑑或認可,亦需充分告知學生,學歷採認可能受到之影響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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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8 條規定:「私立專科以上實驗教育學校應建立教學品質保證機制,得定期接受國內或國外專業評鑑機構之評鑑或認可;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