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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該主管機關應於實驗教育計畫期間,邀集實驗教育審議會委員組成評鑑小組辦理評鑑;其評鑑結果,併同實驗計畫成果報告書,作為申請續辦實驗教育計畫之參考。
  2. 前項評鑑之實施期程、內容、程序、評鑑小組之組成、成員之資格及評鑑結果之處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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