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7條,評鑑是實驗教育計畫期間的重要程序。下面是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及相關範例: 1. 各該主管機關應於實驗教育計畫期間,邀集實驗教育審議會委員組成評鑑小組辦理評鑑;其評鑑結果,併同實驗計畫成果報告書,作為申請續辦實驗教育計畫之參考。 根據這項法條,各主管機關需在實驗教育計畫執行期間組成評鑑小組,這個小組由實驗教育審議會的委員組成。該評鑑小組的負責任務是對實驗教育計畫進行評鑑。評鑑結果及實驗計畫的成果報告書將作為續辦該實驗教育計畫的申請之參考。 2. 前項評鑑之實施期程、內容、程序、評鑑小組之組成、成員之資格及評鑑結果之處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這項法條,評鑑的實施期程、內容、程序、評鑑小組的組成、成員的資格,以及對評鑑結果的處理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相應的辦法。 範例:假設某地區的教育主管機關正在執行一項實驗教育計畫。該主管機關邀集當地的實驗教育審議會委員組成了評鑑小組,並依照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的辦法,進行了評鑑工作。評鑑小組在計畫執行期間對計畫進行了全面的評估,並根據評鑑結果撰寫了報告。該報告將作為申請續辦該實驗教育計畫的參考依據提交給主管機關。這個過程中,中央主管機關將負責制定相關的評鑑辦法,確保評鑑工作的有效進行。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時,應依學生意願留校或輔導轉學,必要時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分發學生至其他學校。 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依法解散時,各該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許可。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時,其學生之處理方式。 二、第二項定明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解散時,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處理方式。
各該主管機關應於實驗教育計畫期間,邀集實驗教育審議會委員組成評鑑小組辦理評鑑;其評鑑結果,併同實驗計畫成果報告書,作為申請續辦實驗教育計畫之參考。 前項評鑑之實施期程、內容、程序、評鑑小組之組成、成員之資格及評鑑結果之處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外,亦有中央主管機關所屬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爰修正第一項,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各該主管機關」,以臻明確。 三、第二項未修正。
一、第一項定明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時,其學生之處理方式。 二、第二項定明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解散時,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處理方式。
一、條次變更。 二、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外,亦有中央主管機關所屬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爰修正第一項,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各該主管機關」,以臻明確。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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