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6條主要內容如下: 1. 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法人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時,該校地、校舍及教學設備應符合進行實驗教育所需的基本教學和行政需求。此項申請不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和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的限制。私立專科以上實驗教育學校設校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參考資料:「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根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法人在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時,需確保校地、校舍和教學設備能夠滿足進行實驗教育所需的基本教學和行政需求。此外,該申請不受其他學校設立或變更停辦的限制。對於私立專科以上實驗教育學校的設校標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2. 申請人在申請設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時,需提供證明文件,證明其能夠在實驗教育實施期間內合法使用校地和校舍。此文件應經依法公證,並獲得所有權人的同意。 參考資料:「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根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申請人在申請設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時,需要提供經依法公證的文件,以證明他們能夠合法使用校地和校舍。此文件應經依法公證並得到所有權人的同意。 3. 主管機關為了鼓勵實施學校型態的實驗教育,可以將公有的都市計畫學校用地或閒置的校地校舍提供給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使用或租用。此舉是根據相關法令進行的。 參考資料:「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根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主管機關可以提供公有的都市計畫學校用地或閒置的校地校舍給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使用或租用,以鼓勵實施學校型態的實驗教育。 4.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租用土地的租期,根據其實驗計畫的期程來決定,不適用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必須至少承租三十年的規定。 參考資料:「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根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租用土地的租期應根據其實驗計畫的期程來決定,並不適用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要求至少承租三十年的規定。 以上就是對於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6條的逐條釋義。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違反本條例或實驗教育計畫、經實驗教育評鑑結果辦理不善或有影響學生權益之情事時,各該主管機關應採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施: 一、輔導。 二、糾正。 三、限期整頓改善。 四、停止招生或減少招生人數。 五、停辦實驗教育計畫。 主管機關對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採取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措施前,應先提請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並對就讀學生採取必要之補救措施。 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其為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改制者,廢止其改制許可,恢復原有辦學型態;其為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設立者,廢止其設立許可。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各該主管機關對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監督措施。 二、第二項定明較為重大之監督措施應先經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後為之,且因其可能影響學生權益,爰應對就讀學生採取必要之補救措施。 三、第三項定明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後,該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後續處理方式。
學校法人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者,其校地、校舍及教學設備,應符合足夠進行實驗教育之基本教學及行政需求,不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及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之限制;私立專科以上實驗教育學校設校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校地及校舍,申請人應檢附所有權人同意該校於實驗教育實施期間內,得合法使用並經依法公證之證明文件。 各該主管機關為鼓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實施,得將公有之都市計畫學校用地或閒置之校地校舍,依相關法令提供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使用或租用。 實驗教育學校租用土地之租期,依其實驗計畫期程,不適用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應至少承租三十年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延伸至專科以上教育階段,增列不受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之限制,以及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私立專科以上實驗教育學校之設校標準。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為鼓勵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除原第三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將公有之都市計畫學校用地或閒置之校地校舍,依相關法令提供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使用或租用外,中央主管機關倘有上開學校用地、閒置之校地或校舍,亦得依相關法規提供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使用或租用,提供時應以非以徵收方式取得,且經評估無設校需求之都市計畫學校用地為優先。
一、第一項定明各該主管機關對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監督措施。 二、第二項定明較為重大之監督措施應先經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後為之,且因其可能影響學生權益,爰應對就讀學生採取必要之補救措施。 三、第三項定明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後,該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後續處理方式。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延伸至專科以上教育階段,增列不受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之限制,以及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私立專科以上實驗教育學校之設校標準。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為鼓勵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除原第三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將公有之都市計畫學校用地或閒置之校地校舍,依相關法令提供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使用或租用外,中央主管機關倘有上開學校用地、閒置之校地或校舍,亦得依相關法規提供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使用或租用,提供時應以非以徵收方式取得,且經評估無設校需求之都市計畫學校用地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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