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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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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法人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或其他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應由各該法人之代表人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擬具設校或改制計畫,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經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其設立或改制。
  2. 2.前項設校或改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 二、設校或改制之時程。 三、預定設校規劃或改制前學校狀況。 四、學校位置、面積及相關資料。 五、規劃中或現有組織編制及班級師生人數。 六、法人登記證書。 七、法人資產狀況及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八、前三年學校經費概算及籌措方式。 九、法人之代表人、擬聘或現任之校長、教師及其他人員之相關資料或同意受聘意願書。
  3. 3.第一項設立或改制計畫,得由申請人併同第七條實驗教育計畫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經實驗教育審議會併同審議通過後,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5 條規定了學校法人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的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第1項,申請人需要在學年度開始前六個月,提交設校或改制計畫給各主管機關,並經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許可。第2項要求設校或改制計畫應載明學校名稱、時程、學校位置和相關資料、組織編制、財務報表等。並且,根據第3項,申請人可以將設立或改制計畫與實驗教育計畫一同提交給主管機關,再由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才能獲得許可。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引用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5 條本身提供的資訊。該法條明確了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的程序和要求。

立法沿革 2

(1031104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實驗教育計畫期間,邀集審議會委員組成評鑑小組辦理評鑑,其評鑑結果,併同實驗計畫成果報告書,作為申請續辦實驗教育計畫之參考。   前項評鑑之實施期程、內容、程序、評鑑小組之組成、成員之資格及評鑑結果之處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確保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品質,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定明第一項評鑑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61229 全文修正)

學校法人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應由各該法人之代表人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擬具設校或改制計畫,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經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其設立或改制。   前項設校或改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   二、設校或改制之時程。   三、預定設校規劃或改制前學校狀況。   四、學校位置、面積及相關資料。   五、規劃中或現有組織編制及班級師生人數。   六、法人登記證書。   七、法人資產狀況及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八、前三年學校經費概算及籌措方式。   九、法人之代表人、擬聘或現任之校長、教師及其他人員之相關資料或同意受聘意願書。   第一項設立或改制計畫,得由申請人併同第七條實驗教育計畫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經實驗教育審議會併同審議通過後,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

立法理由照行政院及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1031104 制定)

一、為確保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品質,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定明第一項評鑑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61229 全文修正)

照行政院及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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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5 條規定:「學校法人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應由各該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