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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法人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或其他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應由各該法人之代表人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擬具設校或改制計畫,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經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其設立或改制。
  2. 前項設校或改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 二、設校或改制之時程。 三、預定設校規劃或改制前學校狀況。 四、學校位置、面積及相關資料。 五、規劃中或現有組織編制及班級師生人數。 六、法人登記證書。 七、法人資產狀況及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八、前三年學校經費概算及籌措方式。 九、法人之代表人、擬聘或現任之校長、教師及其他人員之相關資料或同意受聘意願書。
  3. 第一項設立或改制計畫,得由申請人併同第七條實驗教育計畫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經實驗教育審議會併同審議通過後,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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