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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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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法人及其他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一、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一)招生對象為六歲至十八歲之學生。 (二)每年級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自國民教育階段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六百人。但僅單獨辦理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或國民中學教育階段者,其學生總人數,分別不得超過二百四十人,每年級學生不受五十人之限制。 (三)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之比例不低於一比十;其應有專任教師人數之一半,得以兼任教師折抵,兼任教師三人以專任教師一人計算。 (四)學生學習活動室內場地使用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其面積不包括室內走廊及樓梯;學生學習活動室外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三平方公尺。但每人之樓地板總面積高於四平方公尺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專科以上實驗教育學校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一)招生對象:專科班或學士班為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之學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碩士班為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 (二)自專科班階段至碩士班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五百人。但僅單獨辦理專科班階段或碩士班階段者,其學生總人數,分別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人;僅單獨辦理學士班階段,其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三百二十人。
  2. 2.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視同私立學校法所定私立學校,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
  3. 3.學校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各該法人設立許可法規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型態實施教育實施條例第14條,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的設立或改制需要符合一定的規定。根據該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的招生對象應為六歲至十八歲之學生。根據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該類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每年級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整個學校的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六百人。根據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之比例不得低於一比十,部分專任教師的數量可以由兼任教師折抵,每三位兼任教師相當於一位專任教師。根據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學生學習活動室內場地的使用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學生學習活動室外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三平方公尺。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私立專科以上實驗教育學校的招生對象可以是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學生,或具有同等學力的學生。該類學校的學生總人數在專科班至碩士班階段不得超過五百人,僅辦理專科班或碩士班階段的學生人數分別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人,僅辦理學士班階段的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百二十人。 根據第三項的規定,私立學校法人組織和運作的監督依據私立學校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進行;其他非營利私法人組織和運作的監督則依據各該法人設立許可法規的規定進行。 以上資料參考了《學校型態實施教育實施條例》及其修正條文進行解析。

立法沿革 2

(1031104 制定)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者,其校地、校舍及教學設備,應符合足夠進行實驗教育之基本教學及行政需求,不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之限制。   前項校地及校舍,申請人應檢附所有權人同意該校於實驗教育實施期間內,得合法使用並經依法公證之證明文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鼓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實施,得將公有之都市計畫學校用地或閒置之校地校舍,依相關法令提供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使用或租用。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其校地及設備設施不受現行法令規定之限制。   二、第二項定明申請人應檢附校地校舍之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三、第三項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相關法令將公有土地提供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使用或租用。

(1061229 全文修正)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一、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一)招生對象為六歲至十八歲之學生。    (二)每年級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自國民教育階段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六百人。但僅單獨辦理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或國民中學教育階段者,其學生總人數,分別不得超過二百四十人,每年級學生不受五十人之限制。    (三)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之比例不低於一比十;其應有專任教師人數之一半,得以兼任教師折抵,兼任教師三人以專任教師一人計算。    (四)學生學習活動室內場地使用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其面積不包括室內走廊及樓梯;學生學習活動室外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三平方公尺。但每人之樓地板總面積高於四平方公尺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專科以上實驗教育學校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一)招生對象:專科班或學士班為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之學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碩士班為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    (二)自專科班階段至碩士班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五百人。但僅單獨辦理專科班階段或碩士班階段者,其學生總人數,分別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人;僅單獨辦理學士班階段,其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三百二十人。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視同私立學校法所定私立學校,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   學校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各該法人設立許可法規之規定。

立法理由綜合行政院及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 法人名詞
  • 名詞
  • 私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私立學校法法規
(1031104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其校地及設備設施不受現行法令規定之限制。   二、第二項定明申請人應檢附校地校舍之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三、第三項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相關法令將公有土地提供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使用或租用。

(1061229 全文修正)

綜合行政院及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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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4 條規定:「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