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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實驗教育計畫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計畫主持人及學校校長以不變更為原則;計畫內容有變更之必要時,計畫主持人應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報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同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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