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教育計畫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計畫主持人及學校校長以不變更為原則;計畫內容有變更之必要時,計畫主持人應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報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同意變更。
根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3條,實驗教育計畫在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後,原則上不得變更。然而,如果計畫內容有變更的必要,計畫主持人應在學年度開始前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報告並提交至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經審議通過後,主管機關需同意變更。
學校法人申請設立、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應由各該法人之代表人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擬具設校或改制計畫,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經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其設立或改制。 前項設校或改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 二、設校或改制之時程。 三、預定設校規劃或改制前學校狀況。 四、學校位置、面積及相關資料。 五、規劃中或現有組織編制及班級師生人數。 六、法人登記證書。 七、法人資產狀況及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八、前三年學校經費概算及籌措方式。 九、法人之代表人、擬聘或現任之校長、教師及其他人員之相關資料或同意受聘意願書。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程序。 二、第二項定明設校或改制計畫應載明之事項。
實驗教育計畫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計畫主持人及學校校長以不變更為原則;計畫內容有變更之必要時,計畫主持人應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報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同意變更。
立法理由綜合行政院及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一、第一項定明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程序。 二、第二項定明設校或改制計畫應載明之事項。
綜合行政院及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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