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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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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教育計畫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計畫主持人及學校校長以不變更為原則;計畫內容有變更之必要時,計畫主持人應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報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同意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3條,實驗教育計畫在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後,原則上不得變更。然而,如果計畫內容有變更的必要,計畫主持人應在學年度開始前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報告並提交至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經審議通過後,主管機關需同意變更。

立法沿革 2

(1031104 制定)

學校法人申請設立、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應由各該法人之代表人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擬具設校或改制計畫,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經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其設立或改制。   前項設校或改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   二、設校或改制之時程。   三、預定設校規劃或改制前學校狀況。   四、學校位置、面積及相關資料。   五、規劃中或現有組織編制及班級師生人數。   六、法人登記證書。   七、法人資產狀況及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八、前三年學校經費概算及籌措方式。   九、法人之代表人、擬聘或現任之校長、教師及其他人員之相關資料或同意受聘意願書。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程序。   二、第二項定明設校或改制計畫應載明之事項。

(1061229 全文修正)

實驗教育計畫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計畫主持人及學校校長以不變更為原則;計畫內容有變更之必要時,計畫主持人應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報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同意變更。

立法理由綜合行政院及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1031104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程序。   二、第二項定明設校或改制計畫應載明之事項。

(1061229 全文修正)

綜合行政院及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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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3 條規定:「實驗教育計畫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計畫主持人及學校校長以不變更為原則;計畫內容有變更之必要時,計畫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