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2條,提到了有關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聘僱外國人從事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的規定。根據該條的第1項,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聘僱外國人進行相關工作時,需要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則不受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2項和第48條第1項第2項的限制。 而根據第2項,有關外國人教學資格、人數、每週工作時數、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都是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至於第3項則提到,根據第1項規定聘僱的外國人,其他聘僱管理則要依照就業服務法有關从事該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者的規定辦理;而他們的停留、居留和永久居留則要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辦理。 至於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以下法規文件: 1.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87 根據該法第12條,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的外國人聘僱規定進行解釋和規範。具體的聘僱條件和程序可以參考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辦法。 請注意,以上僅為根據提供的法律資料對相關條文進行的釋義。為確保準確性,應查閱最新的法律和相關法規。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改制或新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一、招生對象為六歲至十八歲之學生。 二、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四百八十人;每年級學生不得超過四十人。 三、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之比例不低於一比十;其應有專任教師人數之一半,得以兼任教師折抵,兼任教師三人以專任教師一人計算。 四、樓地板總面積,每一名學生不低於四平方公尺。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視同私立學校法所定私立學校,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 學校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各該法人設立許可法規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改制或新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條件。為使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與一般私立學校有所區隔,以小規模經營為原則,爰參照美國特許學校一般以三百人以下為多之規模,限制其學生人數,並酌量增加其人數至不得超過四百八十人,俾使學校有一定之經濟規模。 二、第二項定明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視同私立學校,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 三、第三項定明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之監督規定。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聘僱應經工作許可之外國人,從事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屬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者,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本文、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外國人之教學資格、人數、每週從事相關工作時數、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聘僱之外國人,其他聘僱管理,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從事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者之規定辦理;其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一、第一項定明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改制或新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條件。為使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與一般私立學校有所區隔,以小規模經營為原則,爰參照美國特許學校一般以三百人以下為多之規模,限制其學生人數,並酌量增加其人數至不得超過四百八十人,俾使學校有一定之經濟規模。 二、第二項定明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視同私立學校,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 三、第三項定明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之監督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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