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1條的規定: 1. 在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六個月前,計畫主持人需要提出結果報告,同時可以提出續辦計畫的申請。這份結果報告將會送交給相關的主管機關,並作為實驗教育審議會是否許可續辦計畫的參考。 2. 續辦計畫的申請、審議和許可程序,將遵循第七條至前條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90156)
實驗教育計畫之內容有變更之必要時,計畫主持人應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報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同意變更。
立法理由定明實驗教育計畫之變更程序。
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六個月前,計畫主持人應提出結果報告,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 前項實驗教育結果報告,應報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並作為是否許可續辦之參考。 第一項續辦之申請、審議及許可程序,準用第七條至前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內容未修正。 三、第三項配合條次調整,酌作文字修正。
定明實驗教育計畫之變更程序。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內容未修正。 三、第三項配合條次調整,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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