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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六個月前,計畫主持人應提出結果報告,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
  2. 前項實驗教育結果報告,應報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並作為是否許可續辦之參考。
  3. 第一項續辦之申請、審議及許可程序,準用第七條至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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