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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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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六個月前,計畫主持人應提出結果報告,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
  2. 2.前項實驗教育結果報告,應報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並作為是否許可續辦之參考。
  3. 3.第一項續辦之申請、審議及許可程序,準用第七條至前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1條的規定: 1. 在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六個月前,計畫主持人需要提出結果報告,同時可以提出續辦計畫的申請。這份結果報告將會送交給相關的主管機關,並作為實驗教育審議會是否許可續辦計畫的參考。 2. 續辦計畫的申請、審議和許可程序,將遵循第七條至前條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90156)

立法沿革 2

(1031104 制定)

實驗教育計畫之內容有變更之必要時,計畫主持人應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報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同意變更。

立法理由定明實驗教育計畫之變更程序。

(1061229 全文修正)

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六個月前,計畫主持人應提出結果報告,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   前項實驗教育結果報告,應報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並作為是否許可續辦之參考。   第一項續辦之申請、審議及許可程序,準用第七條至前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內容未修正。   三、第三項配合條次調整,酌作文字修正。

(1031104 制定)

定明實驗教育計畫之變更程序。

(10612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內容未修正。   三、第三項配合條次調整,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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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1 條規定:「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六個月前,計畫主持人應提出結果報告,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前項實驗教育結果報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