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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款之實驗規範,應就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於該規範之範圍內,得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專科學校法大學法私立學校法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學位授予法師資培育法學生輔導法國民體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部分規定,並應載明其不適用之相關規定。
  2.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主管機關屬直轄市、縣(市)政府者,其實驗規範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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