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9條的規定: 1. 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款之實驗規範,應該依照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的事項進行擬訂。在這個實驗規範的範圍內,可以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專科學校法、大學法、私立學校法、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學位授予法、師資培育法、學生輔導法、國民體育法以及其他相關法規的部分規定,同時需要明確列出不適用的相關規定。 2. 如果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的主管機關是直轄市、縣(市)政府,那麼他們的實驗規範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並獲得核定。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相關例子: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根據第一條的規定,教育人員包括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和研究人員。參考資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教師法:根據第二條的規定,教師法適用於具有教師合格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內的專任教師。參考資料:教師法。 - 私立學校法:根據第三十條的規定,私立學校法規定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私立學校辦理不善、違反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時可以採取的措施。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 - 師資培育法:根據第八條的規定,師資培育法對於師資及其他教育專業人員的培育和教育實習有詳細規定。參考資料:師資培育法。
第七條第一項之申請,應由各該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立法理由定明主管機關受理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申請後作成決定之期限。
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款之實驗規範,應就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於該規範之範圍內,得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專科學校法、大學法、私立學校法、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學位授予法、師資培育法、學生輔導法、國民體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部分規定,並應載明其不適用之相關規定。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主管機關屬直轄市、縣(市)政府者,其實驗規範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之增訂,修正所引條次。另配合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延伸至專科以上教育階段,增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得不適用之法規。 三、第二項未修正。
定明主管機關受理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申請後作成決定之期限。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之增訂,修正所引條次。另配合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延伸至專科以上教育階段,增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得不適用之法規。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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