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保障學生學習權與落實家長及學生教育選擇權。 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並應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三、預期成效。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