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保障學生學習權與落實家長及學生教育選擇權。 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並應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三、預期成效。
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8條規定,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以下因素: 一、保障學生學習權與落實家長及學生教育選擇權。 這一項要求是為了確保學生的學習權益得到保障,並且實踐家長和學生對教育的選擇權。這意味著在制定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該考慮到學生和家長的意見和需求,確保他們能夠參與和參與決策過程。 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並應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這一項要求是指實驗教育計畫的內容應該是合理和可行的,並且符合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3條第2項的規定。這意味著計畫內容應該是符合教育原則和標準的,同時也應該是能夠在實際執行中實現的。 三、預期成效。 這一項要求是指實驗教育計畫應該有明確的預期成效。也就是說,計畫制定者應該能夠預測和分析計畫執行後的影響和結果。這樣可以確保計畫的有效性和價值。 以上是對於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8條的釋義。相關資料可參考《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和相關教育法規文件。
前條第二項第九款之實驗規範,應就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於該規範之範圍內,得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特殊教育法、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並應載明其不適用之相關規定。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主管機關屬直轄市、縣(市)政府者,其實驗規範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實驗規範之擬訂及於其範圍內得排除適用相關法規之規定,俾使私立實驗教育學校得有較大彈性發展學校特色。 二、考量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於實驗規範之範圍內,得排除相關法規之適用,其擬訂之實驗規範宜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爰為第二項規定。
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保障學生學習權與落實家長及學生教育選擇權。 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並應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三、預期成效。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明定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之各款因素。
一、第一項定明實驗規範之擬訂及於其範圍內得排除適用相關法規之規定,俾使私立實驗教育學校得有較大彈性發展學校特色。 二、考量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於實驗規範之範圍內,得排除相關法規之適用,其擬訂之實驗規範宜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爰為第二項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明定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之各款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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