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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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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法人或其他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由其指定之計畫主持人擬具實驗教育計畫,於學年度開始一年前,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經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
  2. 2.前項實驗教育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 二、實驗教育名稱。 三、學校所在地。 四、教育理念及計畫特色。 五、課程及教學規劃。 六、學校制度。 七、行政運作、組織型態。 八、設備設施。 九、實驗規範。 十、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及進用方式。 十一、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之方式。 十二、社區及家長參與方式。 十三、經費需求、來源及收費基準。 十四、預計招收學生人數。 十五、實驗期程及步驟。 十六、自我評鑑之方式。 十七、實驗教育計畫主持人(以下簡稱計畫主持人)及參與人員背景資料。
  3. 3.前項實驗教育計畫期程,依申請辦理之不同教育階段規定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階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但經主管機關許可續辦者,得予延長,每次延長期限為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二、專科以上階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四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並以辦理專科班、學士班或碩士班為限。但經主管機關許可續辦者,得予延長,每次延長期限為四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7條的規定,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的私法人,需要指定計畫主持人準備一份實驗教育計畫。在每個學年度開始前一年,將該計畫提交給相關主管機關審議,並經由實驗教育審議會的通過後,由主管機關許可實施。 該實驗教育計畫應詳細記載以下事項: 1. 學校名稱 2. 實驗教育名稱 3. 學校所在地 4. 教育理念與計畫特色 5. 課程與教學規劃 6. 學校制度 7. 行政運作和組織型態 8. 設備設施 9. 實驗規範 10. 校長資格和產生方式,以及教職員工的資格和進用方式 11. 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和輔導方式 12. 社區和家長參與方式 13. 經費需求、來源和收費基準 14. 預計招收學生人數 15. 實驗期程和步驟 16. 自我評鑑方式 17. 計畫主持人和參與人員的背景資料 根據申請辦理的教育階段不同,實驗教育計畫的期程有以下規定: 1. 高級中等以下階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經主管機關許可續辦者,可能延長每次三年至十二年。 2. 專科以上階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四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僅限辦理專科班、學士班或碩士班。經主管機關許可續辦者,可能延長每次四年至十二年。 以上回答參考書籍資料:"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最新修正草案、實施要點、教育部公告等相關文件。

立法沿革 2

(1031104 制定)

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由其指定之計畫主持人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以下簡稱實驗教育計畫),於學年度開始一年前,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經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   二、實驗教育名稱。   三、學校所在地。   四、教育理念及計畫特色。   五、課程及教學規劃。   六、學校制度。   七、行政運作、組織型態。   八、設備設施。   九、實驗規範。   十、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及進用方式。   十一、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之方式。   十二、社區及家長參與方式。   十三、經費需求、來源及收費基準。   十四、預計招收學生人數。   十五、實驗期程及步驟。   十六、自我評鑑之方式。   十七、實驗教育計畫主持人(以下簡稱計畫主持人)及參與人員背景資料。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期程,為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但經主管機關許可續辦者,得予延長,每次延長期限為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申請許可程序。   二、第二項定明實驗教育計畫應載明之事項。   三、第三項定明實驗教育計畫之辦理期程及得延長辦理之期限。

(1061229 全文修正)

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由其指定之計畫主持人擬具實驗教育計畫,於學年度開始一年前,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經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   二、實驗教育名稱。   三、學校所在地。   四、教育理念及計畫特色。   五、課程及教學規劃。   六、學校制度。   七、行政運作、組織型態。   八、設備設施。   九、實驗規範。   十、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及進用方式。   十一、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之方式。   十二、社區及家長參與方式。   十三、經費需求、來源及收費基準。   十四、預計招收學生人數。   十五、實驗期程及步驟。   十六、自我評鑑之方式。   十七、實驗教育計畫主持人(以下簡稱計畫主持人)及參與人員背景資料。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期程,依申請辦理之不同教育階段規定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階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但經主管機關許可續辦者,得予延長,每次延長期限為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二、專科以上階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四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並以辦理專科班、學士班或碩士班為限。但經主管機關許可續辦者,得予延長,每次延長期限為四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第三項實驗教育計畫期程,配合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延伸至專科以上教育階段,爰依申請辦理之不同教育階段,分款定明,說明如下:    (一)原第三項移列為第一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學士班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爰增列第二款專科以上階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計畫期程為四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另因考量博士班設立繫於學校學術研發能量,非一般大專校院均能設置,爰明定專科以上階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理之班別,以專科班、學士班或碩士班為限。

  • 法人名詞
  • 名詞
  • 私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31104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申請許可程序。   二、第二項定明實驗教育計畫應載明之事項。   三、第三項定明實驗教育計畫之辦理期程及得延長辦理之期限。

(1061229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第三項實驗教育計畫期程,配合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延伸至專科以上教育階段,爰依申請辦理之不同教育階段,分款定明,說明如下:    (一)原第三項移列為第一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學士班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爰增列第二款專科以上階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計畫期程為四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另因考量博士班設立繫於學校學術研發能量,非一般大專校院均能設置,爰明定專科以上階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理之班別,以專科班、學士班或碩士班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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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7 條規定:「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由其指定之計畫主持人擬具實驗教育計畫,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