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6

快速跳轉
  1. 1.為保障學生之權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積極營造友善校園之教育環境,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實驗教育之實施應事前徵得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事先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二、接受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退出實驗教育之申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三、學生不適應實驗教育,並提出轉學需求時,學校應予以協助。 四、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瞭解學生學習狀況,學校應予告知或提供資料。 五、無正當理由,不得於招生或教育過程中,使學生受差別待遇。 六、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 七、不得有虐待、疏忽照顧或其他傷害學生身心發展之行為。 八、不得為其他侵害學生人權之行為。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2. 2.學校接受前項第三款高級中等以上實驗教育學生轉入時,應考量其特殊性,就原於實驗教育修習之學分,依相關規定從寬予以採認抵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6條,為了保障學生的權益,學校在實施實驗教育時需要遵守以下事項: 1. 實驗教育的實施應徵得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在招生簡章中事先載明。這意味著學校在進行實驗教育之前需要徵得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在招生簡章中明確實施實驗教育。 2. 學校應該接受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退出實驗教育申請,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這表示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申請退出實驗教育,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他們的請求。 3. 學校應該協助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當學生不適應實驗教育並提出轉學需求時。這表示當學生不適應實驗教育並希望轉學時,學校有責任提供協助。 4. 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瞭解學生的學習狀況,學校應提供相關資訊或告知。這表示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了解學生的學習情況,學校有責任提供相關資訊或告知。 5. 在招生或教育過程中,學校不得因無正當理由而使學生受到差別待遇。這意味著學校在招生或教育過程中不得因無正當理由而對學生進行不公平待遇。 6. 學校不得洩漏學生的個人資料和其他隱私。這表示學校有責任保護學生的個人資料和隱私,不得洩漏給他人。 7. 學校不得有虐待、疏忽照顧或其他傷害學生身心發展的行為。這意味著學校不得有任何對學生身心發展有害的行為,如虐待、疏忽照顧等。 8. 學校不得有其他侵害學生人權的行為。這表示學校不得有任何其他侵害學生人權的行為。 9. 還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具體的其他規定可以參考相關主管機關的法規。 關於第2項,當學校接受高級中等以上實驗教育學生轉入時,應該考慮其特殊性,並根據相關規定從寬予以採認抵免。這表示學校在接受轉學生時應該考慮其原本在實驗教育中所修習的學分,按照相關規定寬鬆地予以採認抵免。 以上解釋的主要參考資料是《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其中關於保障學生權益的相關內容,可以在第6條中找到具體的條文和款項,並以此為依據進行解釋。

立法沿革 2

(1031104 制定)

為保障學生之權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積極營造友善校園之教育環境,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實驗教育之實施應事前徵得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事先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二、接受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退出實驗教育之申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三、學生不適應實驗教育時,應由學校輔導其轉學。   四、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瞭解學生學習狀況,學校應予告知或提供資料。   五、無正當理由,不得於招生或教育過程中,使學生受差別待遇。   六、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   七、不得有虐待、疏忽照顧或其他傷害學生身心發展之行為。   八、不得為其他侵害學生人權之行為。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立法理由為符合教育基本法以學生為主體及世界人權教育潮流之精神,培育未來民主法治成熟公民,爰定明參與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權益保障事項及實驗教育之實施原則。

(1061229 全文修正)

為保障學生之權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積極營造友善校園之教育環境,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實驗教育之實施應事前徵得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事先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二、接受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退出實驗教育之申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三、學生不適應實驗教育,並提出轉學需求時,學校應予以協助。   四、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瞭解學生學習狀況,學校應予告知或提供資料。   五、無正當理由,不得於招生或教育過程中,使學生受差別待遇。   六、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   七、不得有虐待、疏忽照顧或其他傷害學生身心發展之行為。   八、不得為其他侵害學生人權之行為。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學校接受前項第三款高級中等以上實驗教育學生轉入時,應考量其特殊性,就原於實驗教育修習之學分,依相關規定從寬予以採認抵免。

立法理由照行政院及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差別待遇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31104 制定)

為符合教育基本法以學生為主體及世界人權教育潮流之精神,培育未來民主法治成熟公民,爰定明參與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權益保障事項及實驗教育之實施原則。

(1061229 全文修正)

照行政院及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6 條規定:「為保障學生之權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積極營造友善校園之教育環境,並遵守下列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