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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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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第一項之申請,應由各該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0條,申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項目的處理期限為申請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若有必要,可延長一次,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立法沿革 2

(1031104 制定)

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六個月前,計畫主持人應提出結果報告,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   前項實驗教育結果報告,應報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並作為是否許可續辦之參考。   第一項續辦之申請、審議及許可程序,準用前三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實驗教育結果報告提出之期限,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   二、第二項定明實驗教育結果報告應報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   三、第三項定明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續辦之程序,準用第七條至第九條有關申請之規定。

(1061229 全文修正)

第七條第一項之申請,應由各該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031104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實驗教育結果報告提出之期限,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   二、第二項定明實驗教育結果報告應報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   三、第三項定明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續辦之程序,準用第七條至第九條有關申請之規定。

(1061229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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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0 條規定:「第七條第一項之申請,應由各該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三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