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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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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2.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依其最高教育階段之法規,定其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了主管機關的範圍和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的規定。根據該條例的第1項,主管機關包括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根據第2項,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的主管機關則根據其最高教育階段的法規來確定。 例如,如果一所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提供的最高教育階段是國中,則其主管機關將是教育部;如果最高教育階段是高中,則主管機關將是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具體視學校所在地而定。這些規定確定了學校所需向哪個主管機關負責報告和遵守相關法令。

立法沿革 2

(1031104 制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依其最高教育階段之法規,定其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二、考量私立實驗教育學校可能跨不同教育階段之學制,為定明其學校主管機關,爰為第二項規定。

(1061229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依其最高教育階段之法規,定其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1031104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二、考量私立實驗教育學校可能跨不同教育階段之學制,為定明其學校主管機關,爰為第二項規定。

(1061229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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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私立實驗教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