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依其最高教育階段之法規,定其主管機關。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