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了主管機關的範圍和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的規定。根據該條例的第1項,主管機關包括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根據第2項,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的主管機關則根據其最高教育階段的法規來確定。 例如,如果一所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提供的最高教育階段是國中,則其主管機關將是教育部;如果最高教育階段是高中,則主管機關將是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具體視學校所在地而定。這些規定確定了學校所需向哪個主管機關負責報告和遵守相關法令。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依其最高教育階段之法規,定其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二、考量私立實驗教育學校可能跨不同教育階段之學制,為定明其學校主管機關,爰為第二項規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依其最高教育階段之法規,定其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一、第一項定明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二、考量私立實驗教育學校可能跨不同教育階段之學制,為定明其學校主管機關,爰為第二項規定。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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