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教育創新,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根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條,該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鼓勵教育創新,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這意味著這項條例的目的是為了推動教育多元化,讓人民有更多選擇不同的教育方式和內容,並且促進教育的創新發展。根據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人民有權利接受教育,這項條例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這個權利得以落實。
為鼓勵教育實驗與創新,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立法理由揭櫫本條例立法目的,透過教育實驗與創新,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並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以滿足家長之教育選擇權,進而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
為鼓勵教育創新,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立法理由考量教育創新之概念所涵蓋之範圍較廣,爰刪除「實驗與」等文字。
揭櫫本條例立法目的,透過教育實驗與創新,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並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以滿足家長之教育選擇權,進而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
考量教育創新之概念所涵蓋之範圍較廣,爰刪除「實驗與」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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