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展。
根據教育基本法第13條,政府及民間機構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教育實驗。教育實驗是為了評估不同教育方法、策略或課程對學生學習成效的影響,以及提供新的教學方式和資源。此外,政府和民間機構還應該加強教育研究和評鑑工作,以提高教育品質並促進教育發展。 教育研究是指對教育議題進行系統性研究,以了解學生學習、教學方法和教育政策的效果。該條款的目的是提供重要的資訊和數據,以支持教育決策和改進教育體系。 教育評鑑是對學校、教育機構和教育政策進行評估和監測的過程。透過教育評鑑,可以評估教育體系的效能、學生的學習成果和教學質量。評鑑結果可以用於指導學校和教師的改進,並提供政策制定者和社會大眾對教育系統的信心。 教育基本法強調政府及民間應加強教育研究和評鑑工作的重要性,以提升教育品質並促進教育發展。透過深入研究和評估教育體系,可以找出問題並提供改善的方向。同時,教育實驗也可以推動教育創新,探索新的教學方式和策略。
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展。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