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應建立現代化之教育制度,力求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之普及,並應注重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之結合與平衡發展,推動終身教育,以滿足國民及社會需要。
教育基本法第12條規定了國家應建立現代化的教育制度,並致力於普及學校和各種教育機構。同時,該條款強調了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之間的結合和平衡發展,並促進終身教育,以滿足國民和社會的需求。 根據這項法規,國家應該努力建立一個現代化的教育制度,並且要求在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之間達到平衡和結合的發展。為了滿足國民和社會的需求,國家也應該推動終身教育的概念。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教育部頒布的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規文件,以及與教育制度改革和終身教育相關的研究報告和學術文章。該條款提到的終身教育理念是指個人在不同階段繼續學習和發展自己的能力,不僅僅是在學校教育期間,並且伴隨著個人成長和社會的變化,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環境。
國家應建立現代化之教育制度,力求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之普及,並應注重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之結合與平衡發展,推動終身教育,以滿足國民及社會需要。
立法理由一、積極保障受教者之學習權,透過現代化之教育制度,以符合受教者之興趣、能力及個別差異,並建立開放之教育制度,以促進教育蓬勃發展。 二、規定政府應確保學校及教育機構之普及,以促進教育機會均等理想之實現。 三、教育之實施,應顧及教育之整體性,發揮學校教育、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相互配合之功能,並進而實現活到老、學到老之終身學習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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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積極保障受教者之學習權,透過現代化之教育制度,以符合受教者之興趣、能力及個別差異,並建立開放之教育制度,以促進教育蓬勃發展。 二、規定政府應確保學校及教育機構之普及,以促進教育機會均等理想之實現。 三、教育之實施,應顧及教育之整體性,發揮學校教育、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相互配合之功能,並進而實現活到老、學到老之終身學習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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