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第11條(國民基本教育之年限及各級學校之編制)的第1項規定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這表示國民基本教育的年限可以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進行延長,但具體的年限和實施細節需要透過法律來確定。 第11條的第2項則規定前項各類學校的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推估未來五年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規劃合宜之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師員額編制,並提供各校必要之協助。這表示各類學校的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需要每年與直轄市、縣(市)政府一同推估未來五年的學生和教師人數,以便規劃班級學生人數和教師員額的編制,同時也應提供各校必要的協助。這條法規旨在確保學校編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確保學生和教師的需求能夠得到充分的考量和支援。 參考資料: - 教育基本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01) - 教育基本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02)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做妥善規劃並提供各校必要之援助。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推估未來五年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規劃合宜之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師員額編制,並提供各校必要之協助。
立法理由一、國內少子女化情形愈來愈嚴重,學校教師面臨減班超額的壓力與日俱增。為釜底抽薪辦法的因應,教育團體與學者專家紛紛呼籲政府應提高教師員額編制及降低班級人數。 二、教育當局應持續根據出生人口數,推估新生入學人數,逐年檢討降低高中職以下學校班級學生人數及提高教師員額編制,方能確保國民基本教育品質。 三、有鑑於此,爰修正第二項,明訂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來共同推估未來五年的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訂定我國國中小班級員額編制,俾利建立一常態性機制以因應我國少子化情況。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國內少子女化情形愈來愈嚴重,學校教師面臨減班超額的壓力與日俱增。為釜底抽薪辦法的因應,教育團體與學者專家紛紛呼籲政府應提高教師員額編制及降低班級人數。 二、教育當局應持續根據出生人口數,推估新生入學人數,逐年檢討降低高中職以下學校班級學生人數及提高教師員額編制,方能確保國民基本教育品質。 三、有鑑於此,爰修正第二項,明訂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來共同推估未來五年的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訂定我國國中小班級員額編制,俾利建立一常態性機制以因應我國少子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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