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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 第 11 條(國民基本教育之年限及各級學校之編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2.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推估未來五年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規劃合宜之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師員額編制,並提供各校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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