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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10教育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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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2. 2.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教育基本法第10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根據教育基本法第10條第2項,該委員會的組成包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以及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組成。該委員會的設置辦法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定制。 例如,根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的官方網站,新北市政府設立了新北市教育審議委員會,由新北市教育局局長擔任召集人,並包括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組成。該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進行教育事務的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工作。 參考資料: 教育基本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14) 教育基本法施行細則 (https://www.moea.gov.tw/MNS/mls_detail.aspx?menu_id=171&id=35234)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官方網站 (https://www.ntp.edu.tw/)

立法沿革 2

(0880604 制定)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0614 修正)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604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0614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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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基本法第 10 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基本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基本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