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基本法第9條,中央政府的教育權限包括: 1.進行教育制度的規劃設計。 2.對地方教育事務進行合法監督。 3.執行全國性的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的發展。 4.分配和補助中央的教育經費。 5.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 6.進行教育統計、評鑑和政策研究。 7.促進教育事務的國際交流。 8.根據憲法的規定,對於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和弱勢群體的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進其發展。 除了上述列舉之外的其他教育事項,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其權限歸屬於地方政府。 例如,中央政府設立教育部,負責進行教育制度的規劃設計,並監督國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運作。另外,中央政府也負責分配和補助教育經費,以確保全國各地的教育發展均衡。此外,中央政府還可以進行教育統計、評鑑和政策研究,以推動教育事業的發展。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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