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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9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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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2. 2.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基本法第9條,中央政府的教育權限包括: 1.進行教育制度的規劃設計。 2.對地方教育事務進行合法監督。 3.執行全國性的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的發展。 4.分配和補助中央的教育經費。 5.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 6.進行教育統計、評鑑和政策研究。 7.促進教育事務的國際交流。 8.根據憲法的規定,對於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和弱勢群體的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進其發展。 除了上述列舉之外的其他教育事項,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其權限歸屬於地方政府。 例如,中央政府設立教育部,負責進行教育制度的規劃設計,並監督國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運作。另外,中央政府也負責分配和補助教育經費,以確保全國各地的教育發展均衡。此外,中央政府還可以進行教育統計、評鑑和政策研究,以推動教育事業的發展。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880604 制定)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憲法法規
(0880604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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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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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基本法第 9 條規定:「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基本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基本法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