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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 第 9 條(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2.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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