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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2.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3.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4.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5. 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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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xiyun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家長教育選擇權、學校選擇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