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時,應依學生意願留校或輔導轉學,必要時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分發學生至其他學校。
- 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依法解散時,各該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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