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時,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對於為辦理實驗教育進用之編制外職員及其他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終止契約者,應依勞動法規規定辦理;其對於為辦理實驗教育進用之編制外教師終止契約者,應依勞動法規規定計算標準數額給予補償。
根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21條,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的實驗教育計畫停辦或不續辦時,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的私法人對於為辦理實驗教育聘用的編制外職員及其他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人員終止契約,應依勞動法規規定辦理。此外,對於為辦理實驗教育聘用的編制外教師終止契約者,應依勞動法規規定計算標準數額給予補償。 根據勞動基準法,終止契約時需遵守相關規定。例如,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僱主終止勞工契約應提前通知一個月或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之賠償。此外,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僱主終止契約時應支付相當於勞工工資一個月至三個月之賠償,視勞工在該單位工作年資長短而定。 範例:若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的實驗教育計畫停辦或不續辦,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的私法人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處理終止契約的編制外職員和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人員。假設某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終止了一名編制外職員的契約,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學校法人應提前通知一個月或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賠償。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許可條件、程序、實驗教育計畫之審查、續辦、改制或設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程序、許可之廢止、恢復原有辦學型態、監督、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指定所屬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條件、程序、實驗教育計畫之審查、變更、續辦、指定之廢止、恢復原有辦學型態、監督、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許可條件、程序、實驗教育計畫之審查、改制或設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程序、許可之廢止、恢復原有辦學型態、監督、獎勵及補助等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二、第二項定明主管機關指定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訂之。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時,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對於為辦理實驗教育進用之編制外職員及其他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終止契約者,應依勞動法規規定辦理;其對於為辦理實驗教育進用之編制外教師終止契約者,應依勞動法規規定計算標準數額給予補償。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一、第一項定明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許可條件、程序、實驗教育計畫之審查、改制或設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程序、許可之廢止、恢復原有辦學型態、監督、獎勵及補助等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二、第二項定明主管機關指定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訂之。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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