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經評鑑成績優良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實驗成果有推廣價值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行公開發表會、學術研討會或教學觀摩會,以分享實驗經驗。
根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22 條,私立實驗教育學校如果經評鑑成績優良,則各該主管機關應予獎勵。此外,如果實驗成果具有推廣價值,各該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行公開發表會、學術研討會或教學觀摩會,以分享實驗經驗。 參考資料: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10010)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定明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經評鑑成績優良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實驗成果有推廣價值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行公開發表會、學術研討會或教學觀摩會,以分享實驗經驗。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定明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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