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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經評鑑成績優良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實驗成果有推廣價值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行公開發表會、學術研討會或教學觀摩會,以分享實驗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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