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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主管機關得建置實驗教育網路平臺,舉辦說明會,提供多元選擇資訊,促進社會大眾之認知。
  2. 實驗教育得與在地社區或組織合作,結合地方產業、地方創生活化教學,並得聘請業界專家協助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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