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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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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法人及其他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許可條件、程序、實驗教育計畫之審查、續辦、改制或設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程序、許可之廢止、恢復原有辦學型態、監督、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於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於專科以上教育階段,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條件、程序、實驗教育計畫之審查、變更、續辦、指定之廢止、恢復原有辦學型態、監督、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於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於專科以上教育階段,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3.各級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對前二項實驗教育學校予以補助;其屬偏遠地區學校者,應優先補助。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優予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4. 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實驗教育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有關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申請、審查、變更、續辦、監督、獎勵等事項,其條件、程序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各該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依學校所在階段(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或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訂定具體辦法。此外,各級主管機關有權編列預算來補助進行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實驗教育學校,而偏遠地區學校則會優先獲得補助。相對地,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照直轄市、縣(市)政府的財力級次予以補助,並應專款專用。最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若在實驗教育方面表現優秀,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進行獎勵。

立法沿革 1

(1061229 全文修正)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許可條件、程序、實驗教育計畫之審查、續辦、改制或設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程序、許可之廢止、恢復原有辦學型態、監督、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於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於專科以上教育階段,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條件、程序、實驗教育計畫之審查、變更、續辦、指定之廢止、恢復原有辦學型態、監督、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於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於專科以上教育階段,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對前二項實驗教育學校予以補助;其屬偏遠地區學校者,應優先補助。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優予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實驗教育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立法理由綜合行政院及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 法人名詞
  • 名詞
  • 私法人名詞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61229 全文修正)

綜合行政院及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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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25 條規定:「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許可條件、程序、實驗教育計畫之審查、續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