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之私法人所設之非學校型態機構實驗教育,以原有場地及建築物,且學生人數符合原規定,依本條例申請改設立為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者,得於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後,繼續適用原建築物使用組別及其建築相關法令之規定。
根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24條,非營利之私法人所設之非學校型態機構實驗教育,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改設立為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 1. 使用原有場地及建築物; 2. 學生人數符合原規定。 經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後,可以繼續適用原建築物使用組別及其建築相關法令的規定。 例如,一所非營利的私法人設立了一個非學校型態機構進行實驗教育,該機構使用的場地和建築物原先已經合法存在,且學生人數符合相關規定。如果該機構符合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並且經過相關主管機關的許可,可以申請改設立為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並且可以繼續適用原來建築物使用組別及其建築相關法令的規定。
非營利之私法人所設之非學校型態機構實驗教育,以原有場地及建築物,且學生人數符合原規定,依本條例申請改設立為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者,得於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後,繼續適用原建築物使用組別及其建築相關法令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設之機構實驗教育,其建築物應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有關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規定。為落實本條例鼓勵辦學之多元性,爰增訂本條規定,以利上開機構實驗教育於原教學場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且學生人數符合原規定之情況下,申請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設之機構實驗教育,其建築物應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有關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規定。為落實本條例鼓勵辦學之多元性,爰增訂本條規定,以利上開機構實驗教育於原教學場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且學生人數符合原規定之情況下,申請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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