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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或其他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或由學校法人將現有私立學校改制。
  2. 前項學校法人,以辦學績優者為限;其辦學績優認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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