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學校改制由地方主管機關衡酌教育發展趨勢、學校分布狀況及教育資源配置情形,指定學校辦理。
- 前項情形,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規劃學校改制之方案,並擬具學校改制計畫書,經該地方主管機關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教審會)審議通過後為之,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前項學校改制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概況。 二、學校改制緣由及過程。 三、學校改制規劃。 四、學校改制之資源需求及籌措。 五、學校改制可能遭遇之問題及其因應措施。 六、學校改制之預期效益。 七、其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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