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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5

  1. 1.學校改制由地方主管機關衡酌教育發展趨勢、學校分布狀況及教育資源配置情形,指定學校辦理。
  2. 2.前項情形,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規劃學校改制之方案,並擬具學校改制計畫書,經該地方主管機關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教審會)審議通過後為之,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 3.前項學校改制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概況。 二、學校改制緣由及過程。 三、學校改制規劃。 四、學校改制之資源需求及籌措。 五、學校改制可能遭遇之問題及其因應措施。 六、學校改制之預期效益。 七、其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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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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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第 5 條規定:「學校改制由地方主管機關衡酌教育發展趨勢、學校分布狀況及教育資源配置情形,指定學校辦理。前項情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