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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6

  1. 1.地方主管機關規劃辦理學校之合併或停辦,應符合下列目的: 一、促進學生同儕互動。 二、培養群體多元學習。 三、有效整合教育資源。 四、建構優質學習環境。 五、均衡城鄉教育功能。 六、確保學生就學權益。 七、傳承地區族群文化。 八、達成國民教育目標。
  2. 2.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停辦,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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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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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第 6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規劃辦理學校之合併或停辦,應符合下列目的: 一、促進學生同儕互動。 二、培養群體多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