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指中央、地方機關、機構、行政法人屬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機構。 二、公司:指依公司法成立或登記之下列公司: (一)公營公司。 (二)私營公司。 三、非政府組織:指前二款以外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准登記之法人、團體、商號、有限合夥、私立醫療機構及其他私立機構。 四、非營利性質法人(以下簡稱非營利法人),指下列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核准登記之法人: (一)學校財團法人。 (二)幼兒教保相關工會組織。 (三)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所設,已完成法人設立登記之職工福利委員會。 (四)章程載明幼兒與兒童、家庭、教保服務人員福祉、教育、社會福利事務相關事項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 五、員工子女:指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員工之子女、養子女。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