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指中央、地方機關、機構、行政法人及非屬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機構。 二、公司:指依公司法成立或登記之下列公司: (一)公營公司。 (二)私營公司。 三、非政府組織:指前二款以外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核准登記之法人、團體、商號、有限合夥、私立醫療機構及其他私立機構。 四、非營利性質法人(以下簡稱非營利法人),指下列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核准登記之法人: (一)學校財團法人。 (二)幼兒教保相關工會組織。 (三)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所設,已完成法人設立登記之職工福利委員會。 (四)章程載明幼兒與兒童、家庭、教保服務人員福祉、教育、社會福利事務相關事項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 五、員工子女:指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員工之子女、養子女。
根據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2條的定義,以下是關鍵詞的釋義: 1. 政府機關(構):指中央、地方機關、機構、行政法人及非屬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機構。 範例:縣市政府、國立大學、公營醫院等皆屬政府機關(構)。 2. 公司:指依公司法成立或登記之下列公司: (一) 公營公司。 (二) 私營公司。 範例:國營電力公司、私人企業等皆屬公司。 3. 非政府組織:指前二款以外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核准登記之法人、團體、商號、有限合夥、私立醫療機構及其他私立機構。 範例:非營利組織、民間團體、私立醫療中心等皆屬非政府組織。 4. 非營利性質法人(以下簡稱非營利法人):指下列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核准登記之法人: (一) 學校財團法人。 (二) 幼兒教保相關工會組織。 (三) 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所設,已完成法人設立登記之職工福利委員會。 (四) 章程載明幼兒與兒童、家庭、教保服務人員福祉、教育、社會福利事務相關事項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 範例:學校財團法人、幼兒保育協會、職工福利委員會等皆屬非營利法人。 5. 員工子女:指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員工之子女、養子女。 範例:政府機關(構)員工的孩子、公司員工的子女等皆為員工子女。 以上解釋以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2條的文字內容為依據,並參考相關法規,如政府組織法、公司法、非營利組織相關法規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