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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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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機關(構)、公司及政府組織得於其合法使用之場址,設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其員工子女、孫子女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至多以收托六十名幼兒為限。
  2. 2.前項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不包括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及短期補習班。
  3. 3.第一項場址空間經評估未能符合第十七條規定者,得使用下列場址之一辦理: 一、政府機關(構)、公司或非政府組織使用場址以外之同一棟合法建築物其他空間。 二、距離前款同一建築物直線距離一千公尺以內合法建築物之空間。
  4. 4.同一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每一合法使用之場址,於直線距離四百公尺內,以設立一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為限。
  5. 5.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消防、衛生及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二、與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應符合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 三、應有固定地點,其為樓層建築者,以使用地面層一樓至三樓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位於山坡地或因基地整地形成地面高低不一,且非作為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地下一層。 (二)位於山坡地,且該樓層有出入口直接通達道路,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 (三)位於地板面在基地地面以下之地下層,其天花板高度有三分之二以上在基地地面上,且設有直接開向戶外之窗戶及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之出口,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四)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其設立地點或申請設立地點為樓層建築之四樓者,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3條有以下幾項內容: 1. 第1條提到政府機關、公司和非政府組織可以在他們合法使用的場址上設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提供教育和照顧服務,最多能收托60名幼兒。 2. 第2條明確指出這些政府機關、公司和非政府組織并不包括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和短期補習班。 3. 第3條提到如果第1條所述的場址不能符合第17條的要求,可以選擇使用以下兩種場址之一: a. 同一棟合法建築物的其他空間; b. 與前一種場址同一建築物的直線距離不超過1000公尺的合法建築物空間。 4. 第4條規定一個政府機關、公司或非政府組織在同一合法使用場址的直線距離內最多只能設立一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 5. 第5條規定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的場地應符合以下規定: a. 符合建築、消防、衛生和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法規的規定; b. 與特殊設施或場所的距離應符合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 c. 必須有固定地點,若是樓層建築,只限於使用地面層一樓至三樓。但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不受此限制,例如位於山坡地或有特殊狀況經核准等; d. 在112年2月27日修訂實施前已經建立或申請建立的場所,如果是四樓的樓層建築,仍然適用之前的規定。 根据以上法规的规定,我可以列举一个与这些规定有关的例子,如政府机构、公司和非政府组织在其合法使用的场所上设立了职场互助教保服务中心,提供教育和照顾服务,收托60名幼儿。这些中心的场地必须符合建筑、消防、卫生和土地使用管制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并与特殊设施或场所保持一定的距离。此外,同一政府机构、公司或非政府组织在直线距离为400米以内只能设立一个职场教保服务中心。职场教保服务中心的地点一般是樓層建築的一至三樓,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设置在其他樓層,如经过相关主管机关核准或位于山坡地等特殊情况。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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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得於其合法使用之場址,設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職場教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