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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設置之空間如下: 一、幼兒專用室內活動室:其面積扣除牆、柱、出入口淨空區等面積後,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且幼兒每人不得少於三平方公尺。 二、配膳室或廚房:得單獨設置或與政府機關(構)、公司或政府組織共用。 三、盥洗室(包括廁所):以設置於室內活動室為原則;未設置於室內活動室者,應避免位置偏僻、動線過長及通路無遮蔽。
  2.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空間之面積,不得計入第一款幼兒專用室內活動室總面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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