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13條,私營公司及非政府組織辦理的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可以提供員工子女、孫子女教保服務,如果還有剩餘的名額,可以招收該建築物所在的私營公司、非政府組織的員工子女、孫子女和居民幼兒。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的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招收幼兒的順序是:首先是員工子女、孫子女,包括簽訂參與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契約的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的員工子女、孫子女;其次是需要協助的幼兒;最後是除了以上兩種情況外的其他幼兒。在2023年2月27日修正施行前已經被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招收的幼兒,仍然適用修正施行前的規定,直至他們離開該中心為止。 參考資料: -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修正公告 (財團法人勞安基金會官方網站),政府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9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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