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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私營公司及政府組織辦理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員工子女、孫子女教保服務,有收托餘額者,得招收各該辦理場址同棟建築物所在私營公司、非政府組織之員工子女、孫子女及居民幼兒。
  2.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 一、員工子女、孫子女,包括簽訂參與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契約之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之員工子女、孫子女。 二、需要協助幼兒。 三、前二款以外幼兒。
  3.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登記入中心之幼兒人數,可招收幼兒名額時,同一順序幼兒應採公開抽籤方式為之。但前項第三款幼兒登記入中心時,其兄弟姊妹已於同一中心就讀且非當學年度畢者,得於同一順序優先招收。
  4.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已招收之幼兒,仍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至其離開中心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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