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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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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許可事項有變更、自行停辦或歇業者,申請人應依下列程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准後,始得為之: 一、變更負責人、名稱、增加招收幼兒人數、擴充、遷移、縮減場地或變更第四條第一項辦理方式: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及資料。 二、自行停辦或歇業: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理由及幼兒之安置方式並檢附相關文件及資料,於停辦或歇業日二個月前申請;其為自行辦理者,並應敘明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員工之安置方式。
  2. 2.前項第一款擴充,指增加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使用面積,所增加者應為毗鄰空間;遷移,指搬遷至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其他地址。
  3. 3.職場教保服務中心需新建、增建、修建或改建者,應依第十條規定重新申請許可。
  4. 4.第一項第二款自行停辦期間以一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申請縮短或延長;其停辦期間合計不得逾二年。
  5. 5.第一項第二款申請歇業經核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6. 6.未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這段文字所提供的上述法規,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了以下幾個事項: 1.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許可事項有變更、自行停辦或歇業時,申請人需要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核准。 - 申請變更負責人、名稱、增加招收幼兒人數、擴充、遷移、縮減場地或變更辦理方式時,需填寫申請書,並附上相關文件和資料。 - 申請自行停辦或歇業時,需填寫申請書,並敘明停辦或歇業的理由和幼兒的安置方式。申請需在停辦或歇業前的二個月申請。自行辦理停辦的情況下,還需敘明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員工的安置方式。 2. 擴充指的是增加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的使用面積,而所增加的範圍必須是鄰近的空間。遷移則指將中心搬遷到同一個直轄市或縣(市)內的其他地址。 3. 如果職場教保服務中心需要新建、增建、修建或改建,則需要按照第十條的規定重新申請許可。 4. 自行停辦的期間原則上為一年,必要時可以申請縮短或延長,但停辦期間的總計不得超過兩年。 5. 經核准申請歇業的情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當廢止該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的設立許可。 6. 如果不按照第一項至第四項的規定進行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在進行變更、停辦或歇業時,能夠按照一定的程序並經過相關的審核與核准。例如,如果一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想要擴充使用面積,則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附上相應的文件和資料,同時所擴充的範圍也需要鄰近的空間。另外,如果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想要自行停辦或歇業,必須提前兩個月向主管機關申請,並需敘明停辦或歇業的理由以及幼兒的安置方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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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許可事項有變更、自行停辦或歇業者,申請人應依下列程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